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4-10-24 11: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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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这标志各地为期4个月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规范清理工作正式开始。2014年12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具体落实国务院62号文件。
针对各地区、各部门近期在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中普遍关心的相关问题,近日,国务院推出新通知“国发〔2015〕25号”,通知明确:(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