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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5-15 10:54:24点击次数:2757次字号:T|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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