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电话:0513-87656965、87651391
传真:0513-87280200
联系人:朱先生
手机:13906275397
邮箱:rggss@163.com
地址:江苏省如皋市健康路1号(交通银行大厦)六楼

行业新闻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10-08 15:32:00点击次数:2940次字号:T|T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就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下发了通知: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sadmin)